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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中介 英国

中外合作办学中介(若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得不到认证,通过中介走可以吗就是专科毕业以后,再读一年英国的升本课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8-12 00:57:42 浏览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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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若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得不到认证,通过中介走可以吗就是专科毕业以后,再读一年英国的升本课程

中外合作办学 属于项目交流 不属于留学专科可以英国直接自费升本如果你想要留学生身份 就自己申请或者 教育部批准的中介 学校的合作不属于留学范畴国外虽然制度不同,很多国家只发学位。但是,中国对合作办学 和 正规留学获得的国外学位 进行的认证是有很大区别的谨慎中外合作办学学历能不能认证关键看你出国的性质 所在国大使馆是不是承认你的留学生身份 以及你出国的护照和签证类别绝大部分是都不认证的中介走的一定要在涉外监管网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项目简述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项目简述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上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项目简述,欢迎大家参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须知

  一、申请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举办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教育部门所属高校应直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所属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提出申请,非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其系统主管单位来函提出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表。根据拟申请类别及申办主体对象,下载对应的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的填写指南及材料的目录顺序规定进行填写和装订。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的公章。

  5.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6.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或尚未经过评估的机构可暂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代替)。

  7.证书。该项目拟颁发中外证书的实样(外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实样;中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拟设机构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9.拟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复印件9份,其内容与装订顺序应一致, 另附mdb电子文本(教育部网站上下载)和word电子文本各1份。Word 电子文档应包括申请表、合作协议(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仅限机构)、教育教学情况,教学大纲和详细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与安排、学分数、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选用教材、师资配备等内容。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

  注意事项:

  1、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2、申请材料需按规定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有关顺序如下: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含可行性报告和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2)机构或项目申请表格;

  (3)机构章程;

  (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5)授权书(申请表和协议中外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8)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0)拟办法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详细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12)评估报告;

  (13)电子文档。

  3、未列入以上目录清单的材料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4、1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三、申办主体及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应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且近两年来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受理时间: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每年的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具体时间如下:

  1、 3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4:30

  2、 9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4:30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陕西南路202号底楼)

  上海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 上海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简介国际化办学是上海交通大学的悠久传统。学校充分发挥学院(系)作为国际化发展主体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和资助学院(系)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积极探索多方位深层次的国际化合作办学实践,在引入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目前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统计,截至2014年9月,上海交通大学拥有3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6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通过引入对上海乃至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学科和领域内的先进办学体制和办学经验,短期内迅速提高了学校的海外知名度,并为上海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应用型的专业人才。二、 上海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案例简介

  (一)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是根据中国政府与欧洲联盟签署的协议,由上海市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共同出资于1994年11月8日创办的一所非营利性中外合作高等管理教育机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最早在中国大陆开设全英语教学的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课程和高层经理培训(Executive Education)课程。截止2012年底,学院已培养了8 000余名 MBA 及 EMBA 毕业生,并为逾10万人次的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了管理培训。学院双方的办学单位包括拥有百年历史的上海交通大学和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欧洲管理发展基金委员会是管理教育和培训的全球性合作组织,致力于管理教育培训水准的提高。"中国深度、全球广度"是学院的办学特色和市场定位,"认真、创新、追求卓越"是学院的文化和价值观。 18年来,学院办学成绩斐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其亚洲顶级国际商学院的美誉得到了不断充实和提升。学院的课程及学位已获得了国际管理教育权威认证系统EQUIS和AACSB双认证,并获得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正式认可。

  官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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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3)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的实际价额低于合作协议所确定的数额的,由中外合作办学者补交其差额。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13、怎么理解知识产权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投入?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评估,可以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往往把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混淆起来。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除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外,还可以以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比如非专利技术、商誉、知名学校的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和优质的人才资源等,这些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声誉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因素是学校多年办学活动的逐步积累形成的,是学校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身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也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经过中外办学双方认可即可作为其他财产计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这些有形或者无形的其它财产和知识产权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其占办学投入的总额的比例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此外,《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的作价问题作了规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4、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以及批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请一般通过中国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哪些具体的办学条件要求?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所选定的办学场所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匹配的办学设施和条件。如拟在现有学校以外场所进行办学的,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在取得有关消防安全部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如拟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还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取得食品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16、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合作办学机构有何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如拟申请举办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应当在提交《条例》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提交已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17、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必备要素有哪些?要注意什么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主要包括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   签订协议时应注意(1)协议中应注明合作项目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2)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为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的所在国;(3)应当有中文文本。如有外文译本的,应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应合理;(5)合作协议的签署人应当为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此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的必备要素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住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八条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第十二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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