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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自费出国留学找中介,哪个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5 19:26:42 浏览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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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自费出国留学找中介,哪个好

  • 有资质的机构,东方国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办的都不错,是真正的业务广泛,经验丰富

  • 选择留学中介机构,首先要看的就是中介是否具有留学办理资质。如果选择了没有资质的“黑中介”,不仅发生问题的风险较大,消费者权益也较难得到维护,到时候耽误的是学生的留学申请时机。对于想找留学中介办理留学但是不知道如何选择留学中介的学生可以到留学监理中心,监理老师推荐留学中介!了解留学中介防坑指南!留学中介口碑查询:https://www.liuxue315.cn/zhuanti-jianguan.shtml?ozs=96356-2709

留学交社保影响学历认证

法律分析:不影响学历认证,只要是材料齐全,所读学校在教育部官网有公示,都是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学历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具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第四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第五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个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第六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第八条 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式样附后),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个服务机构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办理留学中介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2、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3、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4、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法律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什么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就是你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自己负担,目前国内大部分学生出国留学都是自费出国留学,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就是你找专门办理留学申请的中介机构帮你做留学规划、办理申请、签证等一系列的工作,对于想找留学中介办理留学但是不知道如何选择留学中介的学生来说,可以先去留学监理中心官网获取留学中介机构推荐,在申请完留学监理之后,留学监理中心会全程监督留学中介机构办理,这样子可以规避一些留学陷阱,避免遭遇留学黑中介和退费纠纷。留学监理官网地址:http://www.liuxue315.edu.cn/?ozs=44423-2709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你想了解什么?增加问题我在加拿大对新西兰不是很了解但是有一些通用的事情可以告诉你一些新西兰可以移民 费用也比较低 签证也容易但是问题在于新西兰华人太多了很多语言学校超过80%的中国学生而且好像只有6所大学吧选择面比较低而且除了知名的两所,世界认可度比较低中介不一定都是骗人的但是有一部分 为了拿学校的提成会把你介绍到垃圾学校这种人很可恶方法是,让中借给你一份推荐学校的名单然后找一些新西兰的朋友咨询一下也可以在这上面问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那里可以找到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第五条 申请入学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第六条 办理签证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第七条 其他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http://www.jsj.edu.cn/article_read.php?id=4-2007062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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