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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

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能否介绍一下“京都议定书”)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2 17:32:29 浏览8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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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的知识,包括能否介绍一下“京都议定书”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能否介绍一下“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即: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 京都议定书》《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

京都议定书三种履约机制有什么不同

CDM(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JI(联合履行),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ET(排放交易),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clear?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JI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合作开展减排项目;而ET是发达国家出售减排指标给发达国家。

国际上的主要cd m买家有以下几类

主要有以下几类:1.世界银行(WorldBankPCF)和一些投资银行(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2.欧洲的政府组织(西班牙CDM基金,丹麦政府,意大利政府,荷兰政府)。3.大型能源和工业企业(丰田,埃克森美孚,壳牌)。4.碳交易的中介机构(EcoSecurities,Camco,Marubeni,Climatebridge)。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实际上,京都议定书中引入了三种履约机制,分别是联合履行(JI),排放交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联合履行(JI,JointImplementation)系附件1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而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CDM的单位是将排放物对大气温室效应的影响折算成CO2对大气温室效应的影响来计量的。经过核证的折算成CO2的减排量称为CERs(CertifiedEmissionsReductions)。

京都议定书讲什么啊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中六大气体所规定的排放量

《京都议定书》又称《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中具体指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条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目前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约定的目标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什么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根据经济学外部性和经济最优化理论,CDM在减排目标最大化与全球经济最优化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即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并减少减排义务对国内经济的上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简单点说,发达国家为了承担减排目标,必将对现有工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改造,这不仅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对通货膨胀水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已经较为广泛,进一步实现减排成本极高,从而出现了减排不经济的现象,减排义务承担受到了较大的挑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因此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转移成本要比发达国家低了许多,因此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多减排一些,发达国家少减排一些,来实现全球减排总量不变的目标. CDM项目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全球减排工作设计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从而抵减本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部分指标.目前CDM项目最为落实的实现方式为“碳交易”. 符合CDM要求的潜在项目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什么是碳交易?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 1. 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 2. 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3. 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 CDM机制的设立将二氧化碳减排量设计成产品,可以转让和交易,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出售温室气体排放权直接从中获益. 目前全球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EUA、EEX、场外OTC、BlueNext、Bordpool. 中国曾经是CDM机制的最大受益者,然而随着2012的临近,CDM由曾经的“救命稻草”变成了“烫手山芋”.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义务.那么我国在2012年之后面临着很大碳排放压力. 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把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40%.为完成此目标,建议制定国内碳减排计划,并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在国内各省或各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1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公司在深圳联合签署了发起成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备忘录;2010年1月上海期货交易所表示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 2010年8月上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9月发改委表示正在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进行,将就《自愿减排管理办法》征求各方意见,并于近期出台这一政策.

京都议定书的机制

第1/CP.3号决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款项是不充足的,回顾其第1/CP.1号决定,题为“柏林授权:审查《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是否充足,包括关于议定书的提案和关于后续行动的决定”,其中一致同意开始一个进程以使缔约方会议能够为2000年以后的阶段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由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通过一项议定书或另一种法律文书,进一步回顾这一进程的目的是加强《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中的承诺,促使附件一所列发达国家/其他缔约方制定政策和措施,以及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温室气体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订定在规定期限内如2005、2010和2020年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指标,还忆及,根据柏林授权,这一进程将不为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进任何新承诺,但重申第四条第1款中的现有承诺,并继续推进这些承诺的履行以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注意到柏林特设小组第八届会议的各份报告①,注:①FCCC/AGBM/1995/2and 7 and Corr.1;FCCC/AGBM/1996/5,8,and 11;FCCC/AGBM/1997/3,3/Add.1 and Corr.1,5,8,and 8/Add.1.赞赏地审议了柏林授权特设小组主席提出的报告,赞赏地注意到全体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工作结果的报告,承认需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作出筹备,意识到宜及时开始工作为将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取得成功结果铺平道路,1.决定通过本决定所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请联合国秘书长担任《议定书》的保存人,并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将《议定书》在纽约开放供签署;3.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缔约方于1998年3月16日或在该日之后尽早签署《议定书》,并尽快酌情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或加入书;4.又请尚未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不加拖延地酌情批准或加入《公约》,以便能成为《议定书》缔约方;5.请附属科技咨询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考虑到核可的1998~1999年两年期方案预算和与秘书处工作有关的方案②,就为供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审议下列事项而所需的筹备工作给予秘书处指导,和酌情向各自附属机构分配关于这些事项的工作:注:②FCCC/CP/1997/INF.1.(a)就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方面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的变化有关的哪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应如何记入按《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公约》附件一所列《协定书》缔约方的分配数量或从中减去一事确定模式、规则和指南;(b)依《议定书》第十七条尤其是为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c)如《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为《公约》附件一所列任何《议定书》缔约方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减少任何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或增强温室气体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减少单位制订指南;(d)考虑和酌情采取关于适当方法的行动以处理个别项目对《议定书》附件B所列缔约方承诺期排放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e)分析《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0款的影响;6.请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向这两个机构的第八届会议提出一项关于其筹备工作分工的联合提案,以使《议定书》生效之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缔约方会议能够完成《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任务。 1997年12月11日第12次全体会议第2/CP.3号决定与京都议定书有关的方法问题缔约方会议,回顾其第4/CP.1号和第9/CP.2号决定,核准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四届会议的有关结论①,注:①FCCC/SBSTA/1996/20.paras.30 and 54.1.重申缔约方应该使用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来估计和报告《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2.申明在有数据可得的情况下应该估计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实际排放量,并用于报告排放量。缔约方应该尽一切努力来发展必要的数据来源;3.重申缔约方使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该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其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根据100年时间范围内温室气体的影响提出的那些潜能值(“1995年气专委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考虑到全球升温潜能值估计中涉及到的固有的复杂的不确定因素。此外,仅为了参考的目的,缔约方还可以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提供的另一种时间范围;4.回顾按照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根据出售给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的燃料计算的排放量不应该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单独予以报告,并敦促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进一步考虑将这些排放量列入缔约方总的温室气体清单;5.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进行的多边活动所产生的排放量不应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单独予以报告。与其他活动有关的排放量应列入一个或多个有关缔约方的国家排放量总数。 1997年12月11日第12次全体会议第3/CP.3号决定《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的履行情况缔约方会议,注意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8和第9款的规定,又注意到《公约》第三条和“柏林授权”第1段(b)项中的规定①,注:①Decision 1/CP.1.1.请附属履行机构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开始一个进程来查明和确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动,以满足第四条第8和第9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变措施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特定需要。须审议的问题中应包括与供资、保险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行动;2.又请附属履行机构向第四届缔约方会议报告这一进程的结果;3.请缔约方会议在第四届会议上参照这一进程的结论和建议作出关于所需行动的决定。 俄罗斯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俄罗斯政府一直认为俄罗斯应当从附件一国家的名单中除去,在谈判会议中不时设置障碍,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责任。俄罗斯尽管在各种场合不是很积极地带头公开反对,但是立场非常明确。俄罗斯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的坚定反对派。欧盟在对《京都议定书》的签署问题上欧盟内部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并一直致力于说服那些立场摇摆的国家加入条约。但欧盟在哥本哈根会议以后,失去了持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激情,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欧盟仍然维持20%的低目标,尽管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问题上表现中立,但是他的20%的减排目标,是给《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背后插上了温柔一刀。(杨富强,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气候变化与能源高级顾问)美国美国政府1997年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美国参议院没有核准。美国是最早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国家。1998年11月12日参加谈判的副总统戈尔象征性的签了字。考虑到参议院当时的态度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在2020年的减排目标的承诺上,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目标。加拿大是哥本哈根会议后,第一个将承诺目标降低的国家。目标是,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等效于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3%。加拿大也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坚定的反对派。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环境部长彼得·肯特宣布加拿大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加入《京都议定书》最迟,在实施《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时三心二意,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经常敲边鼓,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不做承诺。澳大利亚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温和反对派。日本日本已经成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坚定反对派。2009年日本政府就隐隐约约地表明《京都议定书》没有第二承诺期。在坎昆会议期间,日本政府代表团高级官员清晰地发出了这个信号,只不过在随后的外交语言中加以修正,不直接明了地表白。在2011年波恩会议上,日本代表团成员一改以往闪烁其辞的回答,而是重复申明,日本政府拒绝《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立场是明确和坚定的。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

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基于这个原理,《京都议定书》创造性提出三个“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其中CDM是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JI是推动发达国家内部的合作,IET则允许发达国家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允许排放量”。这三种机制使得缔约方获得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减排或帮助其他国家减排的机会。虽然各缔约方减排的成本不同,但是任何一个缔约方采取减排行动,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是一样的。世界银行判断:2008~2012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需求量为50×108~55×108t二氧化碳,其中50%通过发达国家的国内减排实现,另外50%二氧化碳通过灵活机制实现[104]。

(1)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机制。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削减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有助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以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减排成本。

(2)联合履行机制(JI):是由《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灵活机制,是指附件一中所列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双边项目级的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其中的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3)国际排放贸易(IET):是由《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的允许附件一中所列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即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京都三个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在本国以外的地区减排,而不是在本国实施减排活动,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图5-24)。《京都议定书》三个机制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即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包括项目层次(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和非项目层次(国际排放贸易)的交易。

图5-24 《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

什么是“京都条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就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达成共识 澳大利亚承诺2050年前温室气体减排60%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签订了该协定。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确认《京都议定书》适用于澳门特区 土耳其政府决定签署《京都议定书》  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英国公布确定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法案草案  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我国成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最多国家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CDM是指什么机制

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的缩写,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三种机制之一。CDM是“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附件1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附件1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附件1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841202.html?si=1&wtp=wkhttp://baike.baidu.com/view/66707.html?wtp=tt

关于本次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和能否介绍一下“京都议定书”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