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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2020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9-29 01:29:34 浏览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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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2020年1月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农村土地新政策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新《土地管理法》亮点有哪些

新《土地管理法》亮点:

亮点之一:让利于民

长期以来,低价征地累积大量社会矛盾,广受社会诟病。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提出“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在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房屋财产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合理规范的多元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能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提出要求,明确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要予以补偿。同时,删除补偿最高标准的限制。为确保新旧法律平稳过渡,防范土地征收成本大幅提高,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并没有采用市场价,而是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亮点之二:限制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的重要方式。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对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理解太宽、太泛,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利益遭到损害,社会风险加速累积。新《土地管理法》在借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法,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意味着未来除了这六种情形能够采用征收外,其他的增量集体建设用地不经过征收,也可以直接入市。除此之外,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上,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充分保障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限制了基层政府自由裁量权。

亮点之三:同等入市

原有的法律规定,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导致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突出。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大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严重挑战法律权威。与其堵,不如疏。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奠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基础,推进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

亮点之四:还权赋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土地制度改革,均伴随土地权利的细分。如,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推动了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促进了农用地的流转。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也遵循了该思路,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权能,并且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向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迈进了一大步。当然,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时间短,在理论界和实践界还有不同意见,本次法律修正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也为改革预留空间。

亮点之五:简政放权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地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国家制订了繁琐的土地审批制度,导致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加大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反映非常强烈。在各部门、各地方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新《土地管理法》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加快构建权责对等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别规定由不同层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亮点之六:完善体系

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防范违规违法用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后,土地督察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内容将更加广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赋予土地督察制度应有的地位,对完善土地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由此,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构成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

亮点之七:注重衔接

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后,国土资源的管理也面临着大变局。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后,国土空间规划将逐步取代土地利用规划,成为管理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开发的重要依据。新《土地管理法》为强化两大规划的衔接,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总体而言,新《土地管理法》既充分吸收试点经验,又主动加强顶层设计,是上下结合修法的典范。如,新法中把“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也是政府强化顶层设计的结果,意味着未来对基本农田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但新法过渡性痕迹也较为明显,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篇幅依然较大,宅基地试点中的“三权分置”和有偿使用尚未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涌现。新时代,土地管理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土地所有权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具体来讲,就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由土地所有权人(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集体土地入市,是指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所形成的现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集体土地经营性用地,是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民集体(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以《集体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年限》给个人或者企业建设工业(房)、商业(房),商品房不再“国有土地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全文发布。《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土地入市正是发展要素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的必要条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的需要,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责任。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上,集体土地应有与国有土地相同的入市规则。一、要明确集体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场主体。在一级市场上,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则是其股东大会。只有股东们才有权决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入市流转。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只是他们委托的代理人,无权决定某宗集体土地是否入市,以免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出于私利,肆意出租、出让集体土地。二级市场的市场主体是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他们只能转让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行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把承包经营权当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二、产权交易方式应当与国有土地市场相同,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赁(即年租)、出让(即批租)、拍卖、招标、挂牌、作价入股、合伙联营均可。一般来说,需方要作长期投资的愿意采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愿意出租;需方有多个竞地者,可以拍卖;公共设施用地可以招标或挂牌;全依交易双方一致的意愿而定,不必拘泥于现行法律允许的作价入股或合伙联营两种方式。因为若采取作价入股或合伙联营方式,则集体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必须参与企业经营,承担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便血本无归。所以,农民集体一般都愿意采取租赁方式,不愿意作价入股。政府不应硬性规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赁或出让、转让合同的规范文本格式和拍卖、招标、挂牌的法定程序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九条,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自然资源部推动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

3月20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6号部令,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4部规章,打包修改3部规章。此次规章清理工作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加快落实机构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围绕三方面重点开展:一是清理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不符的内容。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调整,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已不再适用,需要及时废止。二是贯彻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提出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了改革完善,因此原有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不再符合改革实践的要求,需要及时废止。三是对行政执法、听证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整合。围绕自然资源部组建两年以来的工作实践,根据职责履行需要,对原“一部两局”制定的有关规章进行精简合并和修改,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重要改革精神,增加了新的内容和工作要求。据此,废止《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据悉,自然资源部组建后,一直将全面清理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化学反应”的重要举措。2019年7月以来,已组织完成了两批部门规章清理工作。两次清理结束后,自然资源部部门规章总数由52部减少为40部。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重点围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及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实践,继续做好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高自然资源法治化水平。

土地管理法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修改解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新规定2022年

法律主观: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020年集体土地是否有新政策

2020年集体土地是否有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次修正,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么集体土地的新政策有哪些呢?1、集体土地:根据《土地法》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农村以及城市郊区。2、集体土地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3、集体土地征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最大亮点在于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意味着企业选址建设将出现新途径新可能。建设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工程手段,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筑物的建设。建设用地按其用途通常分为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等等;按其使用性质还可以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权属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等等。本次修正案着重围绕的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指的是农村乡镇用于公共设施、住宅以及公益事业的土地,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乡镇的集体建设用地通常 又分为宅基地、公益性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经营性的建设用地指的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土地部分。修正前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本次法案修正前,《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简而言之,个人或单位企业若需要建设用地时,只能选址在国有土地,也就是通过国家征收的土地,而土地征收申请需要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如果目标土地尚未被征收为国有,临时申请则需要政府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组织听证会等等,整个过程是繁琐漫长的。本次修正案重大创新,一举突破了多年来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打破了国有土地的垄断,放开了一级二级市场,为农民增加了直接性的财产收入。政策放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动性更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为企业或个人选址入驻建设生产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土地入市保障 本次修正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要求在土地入市前必须由村民集体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或者村民会议中超过2/3的成员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入市受黑恶势力或农村家族势力的不良影响。此外,新法案规定入市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方式交由农民集体外的企业或个人直接使用,并且允许使用者在取得后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的二次转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开创了农村土地交易的新方式,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意向在相关建设用地选址的企业千万别错过!

新土地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4、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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