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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桑那审计 留学

亚利桑那审计(关于留学生居住新加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2 21:35:34 浏览6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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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关于留学生居住新加坡

我校与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于2015年10月正式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并将开展“3+1+1”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三年,在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学习一年,获得我校学士学位后申请就读圣克鲁兹分校的应用经济学及金融学硕士项目。2015年,我校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将开展“3+1+1” 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三年,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相关专业学习一年,获得我校学士学位后申请就读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硕士项目。2004年,我校与科廷大学签署了以“3+1”模式共同培养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的协议,双方以“学分互认、校际交流”的形式联合培养会计学专业本科生,其培养模式为“3+1”,即学生前3年在南京审计学院学习,最后1年赴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同时获得南京审计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和科廷大学商学学士学位(会计与会计科技)。我校与佩奇大学于2011年签署合作交流协议,2012年成立中匈学术文化研究中心。根据协议,我校每学期选派学生赴该校法学院和商学院修读一学期的专业课(一般为4门),教务委员会认定交换学习期间相应学分。我校大二、大三学生均可申请该项目。我校与德国弗莱堡大学于2011年签订了合作交流协议,由我校每年选派学生参加弗莱堡大学暑期项目。暑期学校开设为期4周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校的课程学分。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该项目。2012年,我校与SKEMA商学院建立了“3+2”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根据该协议,学生在我校学习三年,在SKEMA苏州校区学习一年后至SKEMA法国校区学习。大四学生可以报名直接赴法攻读硕士。参加项目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SKEMA商学院授予的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我校还与SKEMA商学院开展了双硕士项目,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派遣至SKEMA商学院相同或相近专业修读一年。达到双方学分、毕业及学位要求的,可获取两校硕士学位。我校与比勒陀利亚大学于2009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每年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学习一学期,互免学费。我校IAEP专业大二、大三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该项目。2010年,我校与比萨大学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每年互派五名学生至对方学校学习一学期,选修四门课程,互免学费。我校IAEP专业大二、大三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该项目。2006年,我校与台湾世新大学签订了学生交流协议,约定我校每学期选派学生到台湾世新大学进行一个学期的交流学习,选修该校课程,获取相应学分。我校大二、大三学生均可申请该项目。2010年,我校与摩洛哥企业管理与贸易高等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每年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学习一学期,互免学费。

求以下几个事件在审计史上的意义或影响~

  厄特马斯公司事件  (一)涉案方  弗雷德•斯特公司(Fmd Stem)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因经常缺乏营运资金而不得不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1925年1月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贷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审计报告为基础,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又向其发放了两笔总计6.5万美元的贷款。道奇(Touche)会计师事务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账,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  (二)事实真相  1923年年底,弗雷德•斯特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无望状态,却虚构70.6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对外报告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  (三)审计问题  对12月份临时虚构的7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不加询问与函证,而所附的17张销售发票既缺少货运号码,也没有客户订货单号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只要瞟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所反映的销售业务没有一笔是真正发生过的。  (四)旷日持久的法律争端  最初,纽约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厄特马斯公司合谋欺骗指控成立,随后先是纽约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推翻了陪审团的判决,后来纽约最高法院以3:2维持了陪审团的仲裁,最后更高一级法院裁决“推翻陪审团判决”是正确的,但暗示重大过失指控可能会获得成功。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眼看败局已定,只得在庭外与厄特马斯公司达成和解,同意赔偿。  (1)纽约地方法院陪审团认为,“当老熟人和良好的声望在一开始就有不容置疑的疑点时,那么对这些疑点的分析就将导致怀疑和不信任”。(2)纽约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则强调,“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对于原告具有责任的破坏,否则它不能成为提出控诉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责任限制在斯特公司之内,而是将其延伸到可能阅读与依赖斯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人,那么就等于强迫被告对全世界都承担一种潜在的责任”。(3)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麦克阿维认为,“事务所不能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后又声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正因为被告的专业知识,银行和商业机构才要求独立的会计师出具审验合格的资产负债表,并据此发放贷款。他们有权要求事务所在表示审计意见时,应合理地保持谨慎小心的专业精神”。(4)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芬奇相信,“如果原告曾经告诉过道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他们将依据审计意见来发放贷款的话,那么审计人员就有机会来估计他们所负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在确认出具此项审计意见的责任后,就能决定出对账户审查应达到何种程度”。(5)更高一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杰明•卡道住基本上同意芬奇法官的意见。但他指出,“如果斯特公司在签约时指定厄特马斯公司作为合约的受益人的话,那么他的判决将不会是这样的”,还暗示说,如果厄特马斯公司以重大过失行为对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的话,他们可能会获得成功。  (五)意义和影响  开创了对非审计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例,即厄特马斯主义,并促进了审计报告由“证明式”向“意见式”的转变。  1931年7月,Richardson在讨论厄特马斯公司案例对审计师和审计报告的影响时,提出了以下建议:每一位会计师的报告只提供给客户,这似乎是相当清楚的。会计师应当将其报告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解决事实(即审查范围),另一部分是解决意见。会计师可能应当抛弃证明书并仅仅只做出报告。证明书一词,已经使用了多年,是相当不恰当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被抛弃,尤其是在提及意见时,证明一项意见的说法是极其荒谬的。也许,厄特马斯事件将是引起报告改革、删除证明和证明书的措辞的机遇。Richardson的建议在1934年初步确立的美国标准审计报告中,得以变为现实。  二、麦克森罗宾斯公司事件  1938年,美国纽约州的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突然宣布倒闭。在经济萧条时期,股份公司的倒闭本来习以为常。然而,该公司的倒闭,却使得“报刊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来对待这件案子”。究其原因,是因为该案涉及到审计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普通散户如何确认最佳操作时机)  案例背景  1938年初,长期贷款给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朱利安·汤普森公司,在审核罗宾斯药材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两个疑问:1罗宾斯药材公司中的制药原料部门, 原是个盈利率较高的部门,但该部门却一反常态地没有现金积累。而且,流动资金亦未见增加。相反,该部门还不得不依靠公司管理者重新调集资金来进行再投资,以维持生产。2公司董事会曾开会决议,要求公司减少存货金额。但到1938年年底, 公司存货反而增加100万美元。汤普森公司立即表示,在没有查明这两个疑问之前, 不再予以贷款,并请求官方协调控制证券市场的权威机构——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此事。(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的十余年中,每年都聘请了美国著名的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定。在查看这些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每年都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发表了“正确、适当”等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为了核实这些审计结论是否正确,调查人员对该公司1937年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了重新审核。结果发现:1937年12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计有总资产 8700万美元,但其中的1907.5万美元的资产是虚构的,包括存货虚构1000万美元,销售收入虚构900万美元,银行存款虚构7.5万美元;在1937年年度合并损益表中,虚假的销售收入和毛利分别达到182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  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对该公司经理的背景作了进一步调查,结果发现公司经理菲利普·科斯特及其同伙穆西卡等人,都是犯有前科的诈骗犯。他们都是用了假名,混入公司并爬上公司管理岗位。他们将亲信安插在掌管公司钱财的重要岗位上,并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他们的诈骗活动持续很久没能被人发现。  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案情调查结果在听证会上一宣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根据调查结果,罗宾斯药材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早已“资不抵债”,应立即宣布破产。而首当其冲的受损失者是汤普森公司,因它是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为此,汤普森公司指控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汤普森公司认为其所以给罗宾斯公司贷款,是因为信赖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他们要求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  在听证会上,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赔偿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他们执行的审计,遵循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36年颁布的《财务报表检查》(Examin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中所规定各项规则。药材公司的欺骗是由于经理部门共同串通合谋所致,审计人员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最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解下,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以退回历年来收取的审计费用共50 万美元,作为对汤普森公司债权损失的赔偿。  影响与启示  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例对审计工作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  1.究竟谁应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如审计人员审定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审计人员应负哪些责任?对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 早在 1936年就指出:“对财务报表负责的主要应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不是审计人员。” 如果审计人员审定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则要分清事实不符的原因。当企业内部因共同合谋而使内部控制制度失效时,即使再高明的审计人员,在成本、时间的限制下,也是无法发现这些欺骗行为的。为此,当纽约州司法部长约翰·贝内特在举行听证会,以罗宾斯案件指责审计人员时,立即遭到审计人员的反驳。他们说:“ 在司法部长所引证的大部分案子中……所涉及到的审计问题,只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失败,而不是一般所遵循的程序失败。”因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然决定不修改1936年的声明,继续发展公认审计程序”。所以,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件,使审计人员再一次认识到,审计是存在风险的。对这个风险,如是属于企业内部人为造成,则审计人员不应对此负责。其次,审计人员还进一步认识到,建立科学、严格的公认审计程序,使审计工作规范化,能够有效地保护尽责的审计人员,免受不必要的法律指责。  2.对现行审计程序进行了全面检讨。通过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件也暴露了当时审计程序的不足:即只重视账册凭证而轻视实物的审核;只重视企业内部的证据而忽视了外部审计证据的取得。在罗宾斯破产案件听证会上,12位专家提供的证词中列举了这两个不足。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这个证词,颁布了新的审计程序规则。在规则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今后审计人员在审核应收账款时,如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除了在企业内部要核对有关证据外,还需进一步发函询证,以从外部取得可靠合理的证据。在评价存货时,除了验看有关账单外,还要进行实物盘查,除此之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并强调了审计人员对公共利益人员负责。与此同时,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于1939年5月,颁布了《审计程序的扩大》, 对审计程序作了上述几个方面的修改,使它成为公认的审计准则。  总之,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案件,不但加速了美国公认审计准则的发展,同时,还为建立起现代美国审计的基本模式、在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抽样审计奠定了基础。为此,罗宾斯药材公司的审计案例,一直成为美国审计理论研究中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  三、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件  美国历史上赔偿额最高的审计案例--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其主审事务所安德森会计师尽管已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最终仍被判决向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破产托管人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由会计事务所作出赔偿最高的审计案例)表明: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一种有特定用途的专项报告,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在一些非重要方面,由于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其作出判断时,而采用的一种有条件的审计报告。它与知情不报,或想通过不表态来逃避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会计事项,如果条件受到限制而无法调查时,也不能使用这一有条件的审计报告。以免给审计报告使用者造成误导。所以,正确理解运用各种形式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必需遵循的公认审计准则之一。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第四条 审计处罚是指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第五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第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第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审计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第八条 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担任,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  书记员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由主持人指定,负责审计听证的记录工作,制作审计听证笔录。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第十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相关回避情况应当记入审计听证笔录。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十二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终止听证。终止听证的情况应当记入审计听证笔录。第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审计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审计听证笔录。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审计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十四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第十五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本案审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审计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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