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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归哪个部门管理 出国 留学

留学机构归哪个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找什么机构办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09 17:44:56 浏览1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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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留学机构归哪个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找什么机构办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自费出国留学找什么机构办理

自费的出国留学机构属于服务行业,并且这种服务极度依赖服务的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因此,寻找自费出国留学机构并不是品牌越大越好,因为再大的机构也有专业负责和不专业或者不负责的顾问之分,即便找了品牌性的留学机构,能否遇到合适的顾问也是你的运气。而一家小型的留学工作室,如果顾问本身是从业经历丰富并且拥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那么它也可以为客户带来不输给大机构的服务。

优秀的升学顾问,第一优先的素养是负责,专业却不负责的顾问,依然会可能带给你灾难。第二是专业。光有负责的心,却没有专业的能力,最终对你的帮助也有限。

所以,留学机构的选择,关键在于人,不在于机构本身。所以,如果你过往听到有人评价说,某家机构不错,但你也上门去,结果遇到的顾问不同,结局可能也会有天壤之别。

虽然选择的关键核心在于人,但这也让留学服务的选择变得更复杂起来,因为对于人的判断是最难的。

第一,优秀的留学顾问是稀缺性资源。

留学这个行业其实我不建议做大,因为优秀的顾问和任何领域的人才原理一样,都是稀缺的。并且人不是机器,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顾问把服务做好,是建立在自己精力充沛的情况下。如果一家机构,为了拼命冲业绩,这样只能不断增加顾问的人数,并且在顾问的选择上,因为选不到那么多优秀的顾问,最后只能以次充好,蒙骗顾客。并且,在这个行业内,有经验的顾问往往不愿意继续在机构做顾问服务,因为从人力资源的角度,顾问的职业发展有两个方向,要么是成为专业的资深顾问,这样的人大都自己做了。要么就是走管理路线,这样的人最后也不会再负责服务了。所以,遇到好的顾问,是一件概率事件。

第二,销售的迷惑性让你失去方向。

这个行业为了追求销售额的大机构,不仅存在用人上的以次充好,刚入行没多久的顾问,用市场部的胡编乱造一描绘,就变成了资深顾问,项目部经理的抬头。这就像前两天报道的说,在线K12平台的师资造假一样,留学行业也是一个做法。除非你有特别熟悉这位顾问背景的信得过的朋友,否则你去判断一个顾问资历的时间成本就会比较高。

这个行业的大公司,基本都会有一个销售管理部,这个管理部的第一核心工作是研究销售话术。这些销售话术,不仅结合了一些留学的专业知识,同时也结合了销售心理,如果不是业内的资深人士,这些销售话术在表面上听起来都似乎没什么毛病,但其实里面的含金量和营养其实并不是特别高,它的唯一价值就是让你快点签约。一个刚入行的顾问,如果可以把总部的这些销售话术揣摩透了,熟练应用,也可以蒙骗不骗人。

第三,不要迷恋所谓的录取榜。

为什么我建议不要迷恋录取榜?因为每个人背景不同,机构的录取榜最大的目标是让你觉得,录取到名校很容易,特别是通过他们就能录取。但你要知道,留学申请的名校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有保障,也是一个概率事件。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别人的成功经验,不能简单用在你身上并让你也同样成功。

选顾问这么难,那有什么方法可以选到好的顾问?从我的经验看,朋友介绍,特别是值得信任的朋友介绍是比较有机会找到优秀的顾问。因为好的顾问,是可以经得起口碑一届一届传下来的。而现在几乎很少有人会按着广告牌,或者网络的广告就去找机构了,这种大浪淘沙的方式不仅投入时间多,而且很可能效率还低。

培训学校归什么国家部门管理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3+2留学招生机构属哪部门管理

3+2留学项目里属于教育部,招生机构不同承办大学不同,有几种情况:

  1. 有的大学3+2留学是自己大学的学院来招生,学院自己招生的,可信度稍微高些。

  2. 有的大学招生会给代理公司来做。

    比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经贸大学英语学院等都是北京某公司来代理招生的:

学院自己招生的,可信度稍微高些。可以根据网站域名查询和广告归属来查,举个例子:北京理工大学3+2留学,可以通过工信部查询到网站所属公司名称,这样就知道他是某公司在宣传招生:

大连金吉列留学机构归哪个部门监管

  • 一般来说留学机构都是由教育部旗下监管的公司,教育部审核对其发放的资格,出入境管理处有其资格的备案。工商部门有其相应的经营许可证。315消协接受相应的投诉。

  • 监管这个问题一直是留学行业的软肋,才导致了现在的留学中介“说什么就是什么”的情况。教育部只管发放资格,但是对于留学服务专业度却没有衡量标准或者有力的监管。所以说留学中介并没有专业的监督部门,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没有差别的。监管是一方面,重要的还是机构本身的服务意识。

教育机构属于教育局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教育机构属于教育局工商和教育局联合管理。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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