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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芬兰在哪个国家 纽芬兰

纽芬兰在哪个国家(纽芬兰的有关历史)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25 17:16:37 浏览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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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芬兰的有关历史

纽芬兰是加拿大海域最早被发现、最早被占领的地方,虽然在1713年乌得勒支条约中被划归英国,但英法以及英美关于纽芬兰捕鱼业的争执纠纷在整个19世纪中一直未停。纽芬兰是世界上最大的渔场之一,在经济上对英国十分重要,尤其对于英国船只运输业和捕鱼业的重要性更为显著。17世纪“不列颠贸易委员会”甚至曾一度认为,在财富和安全上,纽芬兰的重要性大于加拿大和路易斯安那的总和。为了保持对纽芬兰渔业的绝对垄断地位,从17世纪30年代起,英国曾采取各种措施,设法阻止向那里移民。1775年“帕利塞法案”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这些规定。凡从英国港口出航,并由英国人驾驶的英国船只,在去纽芬兰捕鱼时,都可得到国家财政补贴。没有英国政府正式批准,所有船只不得载运旅客。为了防止船员在纽芬兰上岸定居,在从英国出航前,船员必须预交返航抵押金。1775年英国议会还制定一个“限制法案”,禁止美国新英格兰参与纽芬兰渔业贸易。这个法案类似1774年制定的“魁北克法案”。后者是为了阻止十三殖民地居民向阿巴拉契亚山以西扩展,而前者是为了阻止十三殖民地居民沿大西洋岸向东北方向扩展。在美国独立运动步入高潮时,英国之所以采取惩罚性的“限制法案”,目的是为了打击新英格兰同纽芬兰的贸易。可是,当时纽芬兰的食品,如面包、面粉、牲畜等物品很大程度上仰仗新英格兰供给。面包和面粉至少一半来自十三殖民地,而来自上、下加拿大或新斯科舍的极其有限。新英格兰还几乎垄断了纽芬兰同西印度群岛的航运业。新英格兰船只由西印度群岛运回甜酒、蔗糖和糖蜜,从纽芬兰运出鳕鱼。大部分在纽芬兰从事捕鱼业的船只是由新英格兰建造的,其中也包括英国的船只。1774年有不下170只船从波士顿、纽约、塞勒姆和费城等港进入纽芬兰港口,其中主要是圣约翰港。可见,上述“限制法案”使新英格兰和纽芬兰双方都遭受很大损害。尤其纽芬兰缺乏食物,居民饥饿难熬。但根据英国航海条例,英国船只不许直接从外国运送粮食到纽芬兰,所以只能在不列颠帝国范围内寻找食物,但帝国范围内可有余粮供应的地方并不多,而且远水解不了近渴,纽芬兰有许多人活活饿死。1776年英军被迫放弃了波士顿、新英格兰后,粮食又得以运往纽芬兰。因为英国海军扼住纽芬兰的咽喉,而它又远离美国,不能逃避英国海军的阻截,所以纽芬兰人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极力避免同美国发生政治接触。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英国不许英属西印度群岛和纽芬兰同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但英国本身无力向西印度群岛和纽芬兰供应粮食,遂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外国(指美国)可以直接运进粮食,但须由不列颠船只载运。至18世纪末叶,纽芬兰的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它同加拿大和西印度群岛的贸易关系已经确立。它自己也拥有一支船队,出航地点大多是纽芬兰港口,而非英国商站。固然这支船队很少横跨大西洋,但与西印度群岛和北美大陆来往频繁。圣约翰港成为同西印度群岛贸易的中心。与西印度群岛贸易的加强以及与加拿大联系的增长,使纽芬兰产生了一批新的商人队伍,从而打破了西欧各国对纽芬兰贸易的控制。在18世纪90年代,纽芬兰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西欧战争有关。1792年反对法国的战争爆发后,从英国到纽芬兰运鱼的船只急剧减少,同时进口食物的价格增涨了,从欧洲购买食盐也增加了困难,可是纽芬兰本地的渔业却繁荣起来。虽然运鱼到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航道被切断,但运往美国以及在美国公布“1807年禁运法”之后运往西印度群岛的鱼的数量却大大增加了。欧洲反拿破仑战争的年代,正是纽芬兰大商人振兴经济的时机,但纽芬兰的一般居民在食物价格增涨和干鱼价格下跌的两重挤压下,生活十分艰苦。 在1815年欧洲战争结束后,法国和美国这两个渔业竞争对手重新出现,但这时纽芬兰本地渔业已经确立,并紧紧地由本地人控制,足可与昔日对手相匹敌。同时,纽芬兰的人口也迅速增加,由1785年的1万人增至1815年的3.5万人。到1824年英国才给纽芬兰以殖民地地位,8年后又建立了代议制政府。直到1949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半岛才成为加拿大的一个省。

纽芬兰在哪

北美洲东海岸外大西洋岛屿,属加拿大纽芬兰省。在圣劳伦斯湾外。北以贝尔岛海峡与拉布拉多半岛相望,西南以卡博特海峡和新斯科舍半岛相隔。面积11.2万平方公里。沿海多属60米以上悬崖,内陆则是岩石裸露、起伏不大的低高原,一般高度多在300米以上,最高点海拔814米。主要河流均东北流注入大西洋。海岸曲折,多半岛、港湾。属寒冷大陆性气候。冬冷夏凉,较湿润,年雨量约1,000—1,500毫米。多雾。大部地区生长针叶林,以云杉、松为主。有铁、铜、银、石棉、石油等矿藏。东南面的纽芬兰浅滩,正当寒暖流交汇处,是世界最大渔场之一。

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国家是主权国家吗

澳大利亚、加拿大是世界独立主权的国家。但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都还是英联邦成员,(英联邦领地成员国)老牌殖民发展起来的国家。虽然事实上英联邦已经不 存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国家体制还是倾向英国和女王的,毕竟统治阶层都是英国培养的,通过百年殖民和移民渗透及教育使得阶层民众还是认可英国与女王的。澳大利亚是主权国家,加拿大也是主权国家。国体已从当初的一个州签协议都还要请示英联邦君主制现象,转变为离散独立的联邦体制。

1、自1986年以来,澳大利亚一直是一个独立于英国的主权国家。加拿大国亦如此。

2、澳大利亚的君主制倾向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伊丽莎白女王是澳大利亚女王,同时也是英国女王,也是加拿大女王,还有18个国家和地区认可女王等等。

3、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规定了英联邦领域的立法独立,澳大利亚于1942年批准了这一法案,追溯到1939年。这取消了英国议会对澳大利亚立法的能力,除非澳大利亚希望他们这样做。威斯敏斯特法规不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州,并且仍然允许澳大利亚政府让英国议会为澳大利亚立法。此外,英国法院仍可用于对澳大利亚的案件提起上诉。

4、英国和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1986年“澳大利亚法案”并同时生效,因此无论哪个议会有权立法,法律都适用。澳大利亚法案确保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和州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独立于英国。

再说加拿大国。欧洲人第一次探访加拿大是在大约1000年左右,当时来自北欧的维京人领袖莱弗·艾瑞克森(红胡子埃里克森)曾在加拿大纽芬兰一带建立村庄,但不久后该定居点便被淹没在印第安人之中了。更持久的殖民活动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左右由法国人开始的。

在这片被称作新法兰西的土地上,法国殖民者与英国殖民者之间发生了持续的战争,而最终以英国殖民者的胜利而告终,1763年的巴黎和约使加拿大正式成为英属殖民地。在美国革命之后,许多英国保皇党人移民到加拿大。英属北美条约通过之后,英国政府在1867年7月1日建立了加拿大联邦,并允许其自治,由英裔和法裔殖民者共同统治。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和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逐步巩固了加拿大的独立地位。

加拿大采用联邦制、国会制及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首领是为加拿大君主,由英国君主兼任,目前是伊莉莎白女王。女王在加拿大本土的代表为加拿大总督,总督没有任何政治归属,其责任是以君主名义同意法案、宣读君主讲话、在国家文件上签字、宣布国会召开或解散、以及其它国家职务。君主(通过总督)是名称上的首脑而已。他的一些实权保留在危机时使用,如宣战权。

二战后的大英帝国目前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英联邦,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加拿大现在已经不是英国的殖民地,而是独立的英联邦国家。有几乎完全的主权。自治领(英语:Dominion)是大英帝国殖民地制度下一个特殊的国家体制,可说是殖民地步向独立的最后一步。19世纪,所有实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宪政体制的,如加拿大、澳洲等,都称为自治领。它们都是由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进化为自治领。按1867年的《宪法条约》(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属北美法案),各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单一的加拿大自治领(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宪法一直建基于这英国法律。虽然加拿大已是一个国际公认的独立国,此特殊的自治领关系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国会通过新宪法,并得到英国国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案,终止英国修改加拿大宪法的权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独立。最后一个英国自治领也从此在历史中消失。加拿大并把7月1日的自治领日改名为加拿大日(国庆)。

以上事实说明,英国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国体都是一脉相承的联邦体。(美国亦如此)自然说话做事一个鼻孔出气。随着二战结束,美国国力增强,取代了英国称霸世界,收归了英属联邦国为麾下,开始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干涉世界各国事物,霸凌世界冠以资本主义阵营的世界霸主。世界警察。

美国自定的法律,为了干涉别国事物,往往以莫须有原因,强加别国意志,其中长臂管辖法律就是一条。“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这段听上去非常拗口的法律解释,通俗来讲就是:“哪怕你不在我这里,但只要你的行为与我有最低联系,我也能够管你。”

通常来说,法律管辖的是国家境内的人和公司,组织等。但美国管的不只这些,这里列一下:

1、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2、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

3、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活动的个人或实体。

4、跟美国有最低联系的人或实体。

前三类都很好理解,只要是美国的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美国经营的企业都会受到美国法律管理。

但最屌的是第四类,美国为什么可以管辖外国人呢?根据美国法律的定义,任何外国人,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满足了“最低联系”, 只要使用了美国的商品,不论实物还是服务,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那这个最低联系该怎么理解呢,简单讲就是所有跟美国有联系的货物(实物商品)和服务。(非实物商品)

货物包含:

在美国境内的商品。(包括途经美国的商品)

在美国制造的商品。(不管商品在哪里)

包含美国部件和软件的商品,使用美国技术、软件和服务生产的商品等。

服务包含:(不限于以下几项)

使用美国的电信服务,比如语音(就是通话)、数据。(发消息和邮件等)

使用美国的网络服务,比如google、facebook、twitter等。

使用美国的金融服务,比如银行支付、转账等。

也就是说,只要你使用了美国的货物和服务,根据美国法律,他都有权管辖。鉴于美国商品使用的广泛性,可以说美国的触手无所不在。至于大家说的协议什么的,不过是美国法律的体现。就算没有什么协议,也不妨碍美国的管辖。

那美国法律为什么这么屌又能执行下去,甚至还能指使他国动用国家机器抓人并送到美国?要求加拿大扣押华为高管,强行法国德国停止北溪项目等都是国家霸凌行为。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提供了方便依据。一幅丑恶嘴脸。

那殖民统治心理是什么样子呢?总认为自己强大,毕竟真理就在大炮射程范围内。没有强大的实力做支撑,这些法律不过就是废纸。

美国对这些该不该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是否合理,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断。说到底落后就会挨打,一点都不假。也总有一天东风会压倒西风。

关于纽芬兰在哪个国家和纽芬兰的有关历史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