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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劳动仲裁在线咨询(重庆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09 13:53:43 浏览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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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重庆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法律分析:重庆劳动仲裁在线咨询电话是12333。咨询内容一般为接受全省劳动保障业务举报、投诉以及咨询;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保业务程序以及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等查询服务;提供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服务,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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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的咨询电话是:12333。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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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局咨询电话是1233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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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局内设职能科电话(一)办公室(电话:22203611)  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发展预测工作;负责劳动领域地方性规章的草拟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文电、档案、新闻、信息、保密、财务、房管、保卫、接待等文秘和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统筹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二)人事监察科(电话:22203623)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劳动系统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党组的日常工作;在党组指导下开展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和劳动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三)财务审计科(电话:22203608)负责对本系统财务的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编制、审理本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四)劳动争议仲裁院(挂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电话:22203614)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立案和审理;做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劳动纠纷;负责组织劳动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仲裁分庭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统筹安排仲裁分庭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提升全系统仲裁工作效能;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五)劳动关系科(电话:22203933)  综合管理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定各类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和工作措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协调企业人员工资报酬分配关系;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指导实施有关职工福利政策。(六)劳动监察科(挂市劳动监察大队牌子)(电话:22203612)  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企业劳动年审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七)信访科(电话:12333)受理劳动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相关的信访案件;开展劳动信访调研,提出解决劳动信访和劳资纠纷有关问题的建议;建立健全劳动信访工作制度,交流劳动信访工作经验,培训劳动信访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和指导镇区的劳动信访业务。(八)劳动就业科(电话:22203620)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研究和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工作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和涉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省市在莞设立劳务办事处的审批、管理;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指导和监督实施政策性就业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动统计工作。(九)职业技能培训科(电话:22203619)  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体系,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指导和综合管理市技工学校。(十)政策法规科(电话:22202699)组织拟定我市有关劳动的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执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统筹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劳动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组织法制调研和参与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企业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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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局咨询电话是1202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6.调解不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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