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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

威斯敏斯特体系(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介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8-31 21:03:54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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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威斯敏斯特体系,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介绍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介绍

威斯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

中国算是威斯敏斯特体系吗

威斯敏斯特体系指的是英联邦国家的体系,你说中国是英联邦国家吗?显然不是。我知道你肯定又要问,中国是联邦制国家吗?我觉得不是,因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利的地方只有港澳而己。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地方服从中央,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才会授予港澳高度自治的权利。希望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西敏制的简介

西敏制(英语:Westminster System),也称为威斯敏斯特体系。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西敏制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西敏制有很大不同。

威斯敏斯特制度具体内容

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特点 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 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 反对党的存在; 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 两院制; 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两党制; 单一选区多数决制; 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 宪法弹性。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算威斯敏斯特体系吗

  • 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前英国殖民地国家沿用此制。

  • 是的,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政治体系都来自英国,他们是地道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另外新西兰也是威斯敏斯特体系。

请问什么是威斯敏斯特意义的政体

威斯敏斯特体系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主要特征:①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②君主系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为礼仪性的③政府(掌握行政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指什么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行政体系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的国家都适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07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能够挑选首相并决定内阁的组成。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驶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索性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魏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当然之前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铺垫。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多党制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少数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与特征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反对党的存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两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两党制;单一选区多数决制;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宪法弹性。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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