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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审判与纽伦堡审判

柏林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二战后,德国受到世界反法西斯国家的制裁了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19 15:25:03 浏览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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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二战后,德国受到世界反法西斯国家的制裁了吗

二战后,德国受到了制裁,纳粹主要战犯均得到审判,史称“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公平客观,比较彻底地清算了纳粹罪行,相关战犯得到严厉惩罚,主要战犯均被判处死刑,相比“东京审判”,更加公正,更加彻底。此外,军事上,德国武装力量规模受到控制,如同日本“自卫队”,只具备防卫性质,力量大大削弱;制度上,国家首脑权力受到限制,制定和平宪法,避免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死灰复燃。此外,二战结束后,德国一分为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占领西方德国,建立联邦德国,即“西德”,东部由前苏联占领,建立民主德国,即“东德”,柏林亦被一分为二,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苏联解体前夕,东德、西德才完成统一。

为何二战德国战败接受盟军审判时称呼纽伦堡审判不叫柏林审判,巴伐利亚审判,法兰克福审判唯独称呼纽

根据审判地点命名,同中国清朝的南京条约 德国著名法学家京特·威兰在其著作《纽伦堡:世纪大审判》中如此评论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决定性”差别:“纽伦堡的世纪审判把德国人的罪责明白而清楚地记录下来并植入民族的集体记忆——就如同凿刻在人类记忆中一样;而麦克阿瑟对日本天皇的宽恕行为则被国际舆论误解为从整体上减轻了日本民众的罪责。”  东京审判“被”淡忘,正源于审判的不彻底。如今,其与纽伦堡审判的差异已在现实中显现结果。例如,在德国政治文化中,有许多特指反思罪责的政策术语与概念;“记忆文化”就是指保存所有对纳粹大屠杀的历史记忆以促进反思。而正因如此,德国处处可见大屠杀纪念碑或博物馆,对纳粹历史的资料搜集挖掘从未中断。

为什么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

首先,法庭必须设在一个德国城市,否则无法体现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其次,法庭的所在地必须与纳粹所建立的德意志第三帝国有着某种精神上的关联,但柏林之类的大城市又显然不合适,而且这些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大部分已经毁于战火。最后,纽伦堡进入了同盟国的视野。首先,它是德国纳粹党人的精神大本营,是德国纳粹运动的发源地。对德国法律来说,纽伦堡更记载着一段特殊的泣血的历史。1935年,正是在纽伦堡,希特勒宣布了他臭名昭著的《种族法》。这部法律剥夺了德国犹太人的公民权,使他们沦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的被统治者,犹太人被成批杀戮的大门就此敞开。纽伦堡还是希特勒国家社会党(“纳粹”即“国家社会党”德语缩写音译)走向兴盛的地方,从1933年到1938年,国家社会党在这里多次举行大规模阅兵和游行,最多的时候纠集了5万人参与。在纳粹党的老巢清算纳粹暴行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况且,在满目疮痍的战后,纽伦堡还幸存了一个法院,就坐落在城市的边缘,是德国仅存的法律设施之一。

为什么对德国纳粹战犯的审判要在纽伦堡

纽伦堡市在巴伐利亚州,地处佩格尼茨河畔,是一个有着50万人口的都市。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把纽伦堡定为“纳粹党代会会址”,从1933年至1938年,作为纳粹精神统治和领袖崇拜的重要活动,一年一度的纳粹党代会在第三帝国的“精神首都”纽伦堡举行。每年都有50万纳粹党员从德国各地来到纽伦堡,为期一周。

因为首先柏林在战后大部长期被苏联控制,且城市局势不稳定,不利于代表多国利益的纳粹战犯的审判工作,尤其是西方政治界意图对审判和战后利益瓜分施加更大的影响,所以选择在美占区的城市就顺理成章了(选择在英占区苏联人不会高兴,选择在法占区可能法国人也会不好意思)。

1935 年,在纽伦堡举行的纳粹党年度集会上,纳粹党人宣布了新法案,将纳粹意识形态中流行的多项种族理论形成制度。该法案禁止德国犹太人与“日耳曼或相关血统”的人通婚或发生性行为。该法案还取消了犹太人的公民权,并剥夺了他们的大多数政治权利。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1934年9月,纳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纽伦堡举行,这是希特勒成为独裁者后的第一次纳粹盛会。一部影片记述了1934年纳粹党的全国党代会,意在宣扬德国复兴的电影——《意志的胜利》横空出世。银幕上出现字幕:“1934年9月5日,世界大战爆发后20年,德国的苦难开始后16年;新生的德国起步之后19个月,阿道夫·希特勒再来纽伦堡,检阅忠实的追随者的队伍。”

正是因为在在纽伦堡,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走向神坛,成为欧洲的新上帝。所以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以后,选择在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以及政治含义。纽伦堡是纳粹崛起之地,也必须是清算纳粹之所。

1945-1946年间,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法西斯德国首要战犯有多少个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处以下12人绞刑: 赫尔曼•戈林,纳粹政权第2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德国4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全权继承人”。 约翰•里宾特洛甫,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隆纳,德国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朱利叶斯•斯特雷切,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伊斯•英夸特,驻奥地利总督,德国驻荷兰占领区长官。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 判处以下3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尔杜•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不管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海军总司令。 以下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 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党冲锋队; 参谋部;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4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交“宽恕请求书” 。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闭庭。 被告里宾特洛甫、汉斯•弗兰克、赛伊斯•英夸特、巴尔杜•席腊赫、阿尔伯特•施佩尔、卡尔•邓尼茨等6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被告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律维持法庭原判。 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判刑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25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汉堡几千市民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抗议释放沙赫特等3人。奥地利政府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20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欲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①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②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⑤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⑦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⑨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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