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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山西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06 19:17:11 浏览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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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山西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高校工委办公室)1、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全厅的重要政务、事务工作。2、安排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长会,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并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3、起草全厅综合性文件及厅领导交办的文字材料;对全厅上报下发文件进行初审和文字校正。4、承办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与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5、组织协调各处室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建议工作。6、编印《山西省教育厅简报》、《山西省教育厅政报》和《山西教育信息》,承担有关教育战线的宣传报道工作。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与接待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8、负责处理各种来文;管理机要文件和厅、委印章;管理文印、收发工作。9、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保密及交安委工作。10、管理厅机关各类档案;指导检查厅直单位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11、承办、参与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12、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13、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防震减灾工作。14、组织编写厅机关教育大事记、年鉴。15、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人口普查工作。 (高校工委组织部、统战部)l、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党建和统战工作。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干部教育和知识分子工作。3、协助省委组织部建设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承担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专科学校副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承办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长、副部长的报批工作。4、督促指导高等学校按期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督促检查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按时过好民主生活会。5、拟订高等学校党员发展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做好组织发展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6、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制订党员教育规划,办好党校或业余党校,搞好党员教育。7、指导高等学校的“争先创优”活动。承办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8、审查高等学校党委报送的省管以上干部及无党派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入党材料,并向省委组织部提供审查意见。9、指导高等学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战、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来晋台胞和台属的接待工作,积极开展与台湾在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以及外事活动中的统战工作。10、指导高等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非党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工作。11、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重点统战对象和党外后备干部档案。负责考察、培养、选拔、举荐党外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有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12、指导高等学校的群众团体工作。13、办理高等学校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 1、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3、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明学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4、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5、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管理、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管理工作。6、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工作,指导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7、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的评选、奖励工作。8、协助人事部门评审、表彰、奖励各级各类学校省级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德育先进集体。9、指导省教育厅主管的各类出版物的管理工作。10、负责校外教育及校外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承办“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工作。11、承办各类教育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来源计划。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办理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的成立、调整、撤销、更改校名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办学,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专科资格,审批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晋设立的函授站。3、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4、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教育事业费的预算和决算;申请、分配专项经费;分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5、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基建投资,拟定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及省补普教的基建投资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6、负责监督检查教育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7、负责高等学校重点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8、组织省级教育部门的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人口普查工作。9、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并负责协调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10、监督、检查地方教育经费(包括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小学校舍的使用、管理情况。11、承办全省集资办学、改善办学条件工作。12、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外汇使用计划和审批进口教学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13、管理全省教育扶贫工作。14、负责组织全省教育系统计划、统计、财会、基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15、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和厅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16、管理全省教育外资利用工作。17、管理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18、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1、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2、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4、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提出审核意见。5、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6、负责教育普法、学校法制教育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7、审查复核有关处室和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负责组织听证及其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8、负责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9、负责编制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10、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语言文字应用的地方性法律和规定。11、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颁发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规。12、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加强文字应用管理。13、开展对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和普通话、汉语拼音教学人员的培训。14、负责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2、负责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重大科技项目。3、负责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4、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5、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6、管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7、负责高等学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工作。8、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和产业统计。9、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10、负责指导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并实施宏观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补充规定。组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2、编制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负责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3、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4、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5、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有关补充规定。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普通高中、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2、提出全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并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3、组织全省中小学、职业初中、幼儿园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教材。5、指导全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6、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办好示范高中和示范初中、小学、幼儿园。7、指导中小学信息技术、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及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8、负责管理全省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毕业和升学考试工作。9、指导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幼儿园教学管理工作。10、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11、牵头管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和国有企业剥离中小学工作。12、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负责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小学的管理工作。13、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15、负责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16、负责选拔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九)高等教育处1、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总体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2、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3、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除“两课”、体育、艺术外)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馆建设工作。4、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5、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6、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奖励工作。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8、负责部、省举办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的两级考试、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9、具体安排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图书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各种专项经费并负责落实和实施效果检查工作。10、指导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工作。 1、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中幼师、职业高中,下同),提出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2、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教师及校长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3、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进行评估。4、审核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5、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手段现代化建设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6、负责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政策的制定和对口招生工作的实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指导全省的成人教育工作。拟订全省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规定。2、指导全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推动全省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3、指导全省各类成人高等(含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和成人脱产班,下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4、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育、教学工作。5、负责全省成人高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考试、教学业务指导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办理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6、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等、成人中等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工作。7、宏观指导全省大学后继续教育、老年人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管理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社会化培训与考核工作。8、指导全省各类成人学校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评估和师资培训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工作。9、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审批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10、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负责规划、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负责学历文凭试点工作。11、根据国家成人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全省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12、宏观指导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13、负责全省社区教育工作。14、负责全省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1、负责拟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2、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制定中长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贯彻实施。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教学文件和评估标准,规划教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指导教学改革。4、指导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工作。5、指导学校体育课余训练和课外艺术活动;督促检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活动。6、负责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和学校卫生所(院)的设备配备工作。7、负责组织参加全国体育、艺术比赛、教师技术大赛等活动。规划、审批、组织全省性学生体育、艺术竞赛等活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和调研工作。8、负责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及部分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协助招生部门进行高考体育、艺术测试工作。9、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军训和“三防”教育工作(防空、防化学武器、防原子武器)。协助军区做好征兵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教育系统涉外工作。负责全省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2、统筹管理全省出国(境)留学和来晋外国及港、澳、台留学工作。3、审核、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院校的聘请资格;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计划;审定应聘人选及工资待遇;指导聘请院校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定期对聘请效益进行评估。4、负责全省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派遣、管理和留学人员回国专项科研资助工作。指导山西省出国人员外语培训部和山西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工作。5、审核、办理全省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合作研究,吸引国外留学生、外国专家、教师以及港、澳、台高科技人才短期回国或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6、办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与国外、港、澳、台有关学校的校际交流工作;编报教育出访团组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办或协办教育系统在晋举行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7、负责全省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咨询。审批教育系统处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宜。会同省公安厅审核、报批并指导检查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8、组织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外国留学生。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委托的外事接待等任务。9、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省教育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涉外安全、保密教育。协助计财处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10、承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和承办山西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 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2、研究和拟定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高等学校后勤职工岗位培训。4、指导高等学校的房改工作。5、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生公寓和校舍设备维修改造工作。6、指导高等学校伙食和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工作。7、指导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8、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指导高等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的建设工作。10、指导高等学校的医疗改革工作。 1、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组织评估验收。2、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3、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影响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4、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5、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向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提出对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的表彰建议)。6、起草有关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和督导评估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督导人员培训工作。7、承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刊物,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8、组织省督学进行督导评估工作。 1、统筹规划并归口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2、制定实施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3、制订实施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4、组织学位授权审核。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硕士点。5、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6、负责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7、负责设置及规划管理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8、审批、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9、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双学士学位班。10、指导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检查。11、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评估。12、承办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编制标准;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职数的审核、申报工作。2、会同省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编制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3、审批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工人的工作调动;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申报、流动工作;制定并实施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承办干部、职工的各种人事统计表报。4、承办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5、牵头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小学校长队伍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6、主管全省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落实培训规划。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工人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8、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9、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教职员工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全省特级教师的评审及管理工作。10、指导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厅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11、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人事、干部政策检查落实工作;管理“农转非”工作;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档案。12、负责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和厅直单位办公室正副职任免的报批工作。13、负责全省支教助教工作及援藏教师的选派工作。14、承办厅机关、厅直单位下乡干部的抽调。15、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统计。 l、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党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政审工作。3、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4、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安排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6、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配合有关处室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7、收缴、管理党、团费,接转党、团员的组织关系。8、配合机关有关处室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9、按党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10、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11、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厅直文明单位的年度检查、验收、申报工作。12、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13、承办上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和厅党组交办的工作。 l、监督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2、负责查办教育系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有关案件或提出处理建议。3、对同级党组织及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4、受理党员和干部的申诉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5、对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部门和党员及群众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向厅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省教育厅督促、检查、纠正教育系统的各种不正之风。6、管理党的关系在高校工委的高等学校的纪检工作,指导党的关系在地市的高等学校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7、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党纪的教育。负责督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8、会同高等学校党委、地(市)教育局党组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9、负责填报教育部、省纪委纪检监察年报,管理中纪委案件网络操作系统。10、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教育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1、负责省教育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2、指导协调省教育厅管理的专科学校、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3、承办省委老干部局的业务工作。4、承办厅机关、专科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审核、报批工作。5、代管厅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人员。6、负责厅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建设工作。7、承办省老龄委的有关工作。8、承办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三)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四)法规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五)信访接待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六)规划统计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厅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七)就业促进处。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八)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定全省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省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十)职业能力建设处。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省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十三)农民工工作处。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四)劳动关系处。拟定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省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五)工资福利处。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驻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十六)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十七)失业保险处。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省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十八)医疗保险处。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中央驻并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十九)工伤保险处。拟定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二十一)财务资金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厅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厅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审计处)。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厅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二十四)劳动监察局。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二十五)省外国专家局(外事处)。拟定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二十六)公务员职位管理处。负责建立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制度;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二十七)公务员考试录用处。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招录工作方案、完善公务员录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公务员局赋予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二十八)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完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省受省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二十九)公务员培训教育处。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口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7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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